德国大学基础法学教育有严格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。一方面,承载法学教育的主体几乎都是州立大学,教师、教学辅助人员、财务经费、技术装备及其他基础设施等都有充分的保障。另一方面,各州的高等教育法对于法学教育的各个环节都作了明文规定,各高校及法律系对法学教育严格依法管理。 在德国的大学里,原则上只有教授才能走上讲坛讲授课程,一般没有副教授和讲师的职称。助教主要是帮助教授批改作业或从事其他教学辅助工作,有的助教帮助教授收集研究资料。练习课、讨论课也都必须由教授主讲或主持。各类课程各有自己的侧重点,层次非常分明。
课堂讲授注重学术性和系统性,强调法学思维方式的培养;练习课注重训练对实际案例的分析能力,培养学生作为法官解决相关案件纠纷的能力,特别注重裁判案件的程序合法性和实体正当性;研讨课则重在培养学生独立进行法学研究的能力,特别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学批判精神及论证说理能力。
而在我国,现今承载法学教育的高等院校性质和形态各异,几乎没有资格和资质方面的限制,给人的印象是大家一哄而上都来办法学教育。有条件的在办,没有条件的也在办,办学条件没有充分的保障。我国统一的高等教育法对大学法学教育没有规定强制性的、明确的和具体的要求。
另外,练习课上解答的案例都来自于实践;各法律系大多聘请实务部门的来上课;不少教授本身就兼任着法官,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;次国家考试中有实务部门的考官参加考试;通过次国家考试后设置为期2年的见习期;第二次国家考试的内容具有鲜明的职业特色。而我国实际上实行的是单轨制的法学教育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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