西班牙实行君主议会立宪制,即两院议会君主制。立法、行政、司法三权鼎立、相互制约。国王为国家元首和武装力量统帅。行使对政府机构的仲裁权。 政府拥有行政权,负责治理国家。2008年的政府由16个部组成。是国家统一和长治久安的象征,首相是政府高首脑。2004一司法为独立的权力机构,依法行使审判权。
高法院是国家高司法和审判机关,各自治区设高级法院。各省级地方法院只设民事、刑事法庭和裁判庭。国家宪法法院是监督正确执行宪法的高司法权力机关。国家总检察院是高检察机关。
西班牙部宪法制定于1812年,此后多次修改。现宪法制定于1978年。主体思想是建立全国和谐、和解、自由和形成多元文化、多种思想、各种流派和睦共处、相安无事的国度。宪法第117条写明:“国家由市、省、自治区组成,所有这些行政区划均享有争取其各自利益的自治权。”据此,中央政府的权力大幅度下放。相对而言,经济和管理权大于政治权力的下放幅度。
现政府致力于维护宪法确定的自治模式,保持国家团结统一的主流意识,力创社会公正,加强社会服务和保证社会和谐稳定,实施温情化、福利型统治。任期要务为修宪、参议院改革、王位继承人男女平等、同性夫妻合法化、男女平等、反对家庭暴力等。
近年来,西班牙地方民族自治呼声渐高,修宪纷争趋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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