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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国作为惯习的文化

时间:2015-10-21 14:18来源:南京欧风外语培训作者:sunman
法国作为惯习的文化

        文化是一种反身性的现象。在法律的情境下,单个个体的自身价值被法律文化的外部实践所约束。当然,在法律中,个人观点并不能依据其个体判断而获得效力,而是必须依据法律来进行判断。法律体系的文化于此对个体行动进行了规限。

        然而,以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,法律的任务在时间将个体界定为法律角色,并且为其分配“律师”、“法官”、“当事人”、“刑事案件的受害人”等诸如此类的角色。这种分类由在一个具体法律情境之下,各种法律角色所认为正在发生的事来决定。
        这种情形和塞尔关于鸡尾酒派对的分析相似。一群人聚集在一个普通场所喝酒,之所以称之为一个“鸡尾酒派对”,是因为参与者们具有一个视其为这样一个事件的共同意向。在同一地点就仅仅有一群人在喝酒而已。在法律中,约定俗成的认知构成作为“审判”的一系列事实——它是这样的一种情境:一人坐在一个高台上,另一人安静地站在他的前方,还有其他两个人面对坐着的那个人在进行争辩。
        某个个体所扮演的角色,以及其他行动者的角色,产生于对这项任务的认知,也产生于与之相联系的文化传统。此外,任何这种实践的规则性导致了职业的产生,反过来又发展了其自身的理解。因此,一种文化——作为一种有组织的文化——形塑着任务以及与之相关的明确或潜在的假定。尽管参与者在法律事件上拥有其个人的见解,然而文化是一种集体的现象。在其中,纵使有其他诸多差异,群体仍使用相同的语言并且拥有共同的认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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