德国劳资的工资谈判自治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本制度。德国是欧洲国家大的劳动力市场。2011年,德国就业人口达到4 104万,创两德统一后的高纪录,而排在其后的英国仅有2 800万就业人口。基于作为欧盟公民基本权利的就业自由权,其他欧盟国家的劳动人口也可以选在德国就业,从这个意义上说,德国劳动力市场也是欧洲劳动力市场的一部分。 在德国的劳动力市场中,工人、职员、公务员和学徒工,也就是通常所称的雇员占了绝大多数。此外,作为个体业主的雇主也会招聘少量雇员。除了一般的私营企业主,资本、联邦、各州、城镇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也会作为雇主招聘雇员。
雇主和雇员一方面要合作,表现出对工作的认同感,另一方面,他们之间也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。德国企业劳资关系方面的重要特征是劳资自治,意即雇员和雇主有权在不受国家干预的情况下签订‘劳动协定,自由联合的精神被转化为组织厂会的权利,并深深地植根于德国宪法之中。
国家仅仅采用立法手段规定一般的框架式条件(被称为劳动基准法).包括一般薪酬和丁作条件的低限度,劳动合同不得低于这一低限度,对于某一工业部门中职工的劳动报酬、休假时间等问题国家不得干预。劳资伙伴(Sozialpartner),即各丁会与雇主联合会负责签订集体劳动合同,为本行业雇员规定了低劳动条件、薪酬、解雇保护等事项.个体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必须在集体劳动合同提出的条件之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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